北斗簡易庭97年度斗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補字第12號
原   告 陳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台幣351,900元,應徵
繳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3,860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簡易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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