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小字第357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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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複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小字第3572號給付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月3日上午10時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悅芳
書記官 胡淑芳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利率變動表及放出
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胡淑芳
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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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金金額│利息期間│年利率│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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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00│95.7.1~95.7.31│3.43%│自95.8.2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6個│
│││95.8.1~95.10.31│3.48%│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逾期超│
│││95.11.1~95.12.31│3.54%│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20%計算之│
│││自96.1.1起至清償日止│7.325%│違約金。│
├──┼────┴──────────┴─────┴────────┤
│合計│2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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