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0號
原 告 甲00000000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群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904
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
納及提出被告公司之登記事項卡與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逾期不繳與提出尚開資料,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