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1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43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扶助辯護人 陳聰敏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永昌 律師
陳煜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玖年拾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8月2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11月26日,羈押期間均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1月27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