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交抗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抗字第545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9月15日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88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抗告人)於民國99年3月6日晚間8時5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遭警攔檢,攔查員警對伊表示:伊於前兩個路口有闖紅燈,且有錄影為證,可以去分局看照片等語,因而在警員誘導下簽名,但事後警員卻向伊表示該照片已被覆蓋,故本件裁罰並無積極證據足資佐證抗告人闖紅燈行為,爰據此聲明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二、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抗告人於99年3月6日晚間8時5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高雄縣○○鎮○○路與文化一街路口,為值勤員警以闖紅燈為由當場攔停舉發等情,業據抗告人於原審調查時自認不諱,並經證人即當場攔停警員 彭義勳 於原審訊問時證述明確;此外,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99年3月6日高市警交字第N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99年6月7日旗監違字第裁85-N00000000號裁決書各
1份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足堪認定。㈡雖抗告人以上開情詞,否認有於上開時、地闖紅燈之違規行
為。但查,證人即為本件舉發之警員彭義勳已於原審時具結證稱:抗告人確有於上開時、地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等語;況且交通警察製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列之違規事實,本質上為行政處分,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之權力,依法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之具公法上效果之單方面行政行為,基於公務員為公法上行為具有公信力之原則,該行政行為當可被推定為真正,其據以依法處分之事實認定亦為正確無誤。本此公信原則,乃立法者賦予行政機關制定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使執勤警員得當場處分以達其維護交通秩序、安全之行政目的。若謂公務員一切行政行為均需預留證據以證其實,則國家行政勢必窒礙難行,據此,刑事訴訟法就犯罪證據有關之規定中,與屬行政秩序罰之交通違規裁罰本質不合之部分,自不在準用之列。而警員彭義勳於本件既係依法執行交通違規舉發職務之公務員,其執行該公務行使公權力時,須依規定為之,且其執行公務時之身分又與一般人民不同,若違法執行職務,應另負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故其所為職務上行為而行使公權力時,若並未違反規定,原則上應推定與事實相符,否則將無法達成其舉發交通違規行為以維護交通秩序、安全之行政目的。而依其於原審法院訊問時所證述之上開取締經過,其舉發尚無違反常情或矛盾之處,且其於原審時亦證稱:「(一百公尺你們的視線是否清晰?)雖然是晚上,但是視線並沒有受到阻礙,紅綠燈的變換也都是看的很清楚。」、「(當初為何跟受處分人說可以看照片?)是因為我們有架設錄影器,這是我們定點勤務的裝備,主要是我們定點勤務、盤查與舉發時,與受處分人談話內容,是防止發生爭執,沒有用作違規的搜證。」等語(見原審卷第17、18頁),則其所證既無違反常情或矛盾之處;再參諸其於原審法院訊問時,係經依法具結後而為陳述,而以具結之方式擔保其證詞之真實性,其若虛捏事實而為偽證,則尚且將受刑事之追訴與處罰,故在未經證明其係偽證前,其證詞自應採信。再者,違規情事多係突然發生,瞬間即逝,除該路段設有固定式之照相、錄影設備可立即拍照存證外,倘要求執勤員警或舉發機關緊急錄影或照相,既要準確又要清晰,並須以此為證,則於取證瞬間違規之事實,顯對於執行勤務實況具有相當程度之困難,要難以此為必要、唯一之證據方法。是本件抗告人上開所辯,既難為其有利之認定,本院亦查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執勤員警有捏造事實違法取締之情事存在,則執勤警員本其維護交通秩序、安全職責所為之舉發,自應受到合法、正確之推定。
四、綜上各情,本院認員警彭義勳於原審時所證,應可採信,抗告人違規事證應屬明確。從而原處分機關以抗告人於上開時、地駕車,有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
1項第3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裁處抗告人罰鍰40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並無違誤。原審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之規定,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核無違誤。抗告人仍執前詞提起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