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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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六六二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五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嗣雖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五號裁定駁回,於同年八月四日已告確定,上訴人對該確定裁定抗告亦經駁回,於同年十一月三日確定,有該聲請事件卷可查。茲已經過相當期間,上訴人迄未依前開第一審裁定繳納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劉清景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未逾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中華民國年十一月廿二日
書記官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