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17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五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丁志達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錫川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許虞哲 (局長)住同右訴訟代理人乙○○兼送達
丁○○丙○○右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命再開準備程序,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吳東都法官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