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四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四月十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