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件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壹月又拾伍日及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件所示時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如附件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等罪,悉符合減刑之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判決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之範圍內,仍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