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2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4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4年6月28日下午2時20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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