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 翁國基 原告與被告 翁國材 等35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2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見明┌──┬───────┬────┬─────────┬─────────────┬─────────────┐│編號│土地地號│原告應有│訟標的價額(新臺幣│計算式(面積x公告現值x應有│備註││││部分比例│;小數點下4捨5入)│部分比例)││├──┼───────┼────┼─────────┼─────────────┼─────────────┤│1│嘉義縣義竹鄉義│1/56│19,366│2,410x450x1/56=19,366│原告翁國基為民國43年11月24│││竹段494地號││││日生。與被告之一同名。│├──┼───────┼────┼─────────┼─────────────┼─────────────┤│2│嘉義縣義竹鄉義│9,787/│75,511│10,357x450x│同上│││竹段509-2地號│604,072││9,787/604,072=75,511││├──┼───────┼────┼─────────┼─────────────┼─────────────┤│3│嘉義縣義竹鄉六│1/56│5,046│628x450x1/56=5,046│同上│││桂段59地號│││││├──┼───────┼────┼─────────┼─────────────┼─────────────┤│4│嘉義縣義竹鄉六│1/224││73x17,380x1/224=5,664│同上│││桂段86地號││5,664│││├──┼───────┼────┼─────────┼─────────────┼─────────────┤│5│嘉義縣義竹鄉六│1/280│2,573│131x5,500x1/280=2,573│同上│││桂段279地號│││││├──┼───────┼────┼─────────┼─────────────┼─────────────┤│6│嘉義縣義竹鄉六│1/280│5,146│262x5,500x1/280=5,146│同上│││桂段291地號│││││├──┼───────┼────┼─────────┼─────────────┼─────────────┤│7│嘉義縣義竹鄉六│3/88│99,894│532.77x5,500x3/88│同上│││桂段281-1地號│││=99,894││├──┴───────┴────┴─────────┴─────────────┼─────────────┤│總計:19,366+75,511+5,046+5,664+2,573+5,146+99,894=21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