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5年度易字第78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何佩陵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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