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70號原告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甲○○原告乙○○○被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經本院以96年度救字第21號駁回確定在案,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4年度執字第4376號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算結果,除原告附帶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不予併算裁判費用之外,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01,000元(3,445,000+8,320,000+3,336,000=15,101,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提起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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