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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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苗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李世才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甲○○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17日將其執行羈押在案。茲因其羈押期間即將於97年1月16日屆滿,本院於97年1月10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呂曾達法官林佩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