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4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即 王添萬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相對人究為「甲○○」抑或為「王添萬」?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簡易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