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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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833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許智成 被告陞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柏靖 人橋區戶政事務所)被告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進 被告 劉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查原告本件起訴日為民國101年8月30日,而被告幻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係早於原告起訴前之101年7月20日即為陳文進,並非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法定代理人有變更,是不符承受訴訟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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