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302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302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陳姿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
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振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