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244號受刑人 劉偉豪 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二十、二十一關於案由欄「詐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違反森林法」。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5日所為106年度聲字第3244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0、21案由欄「詐欺」之記載,均應為「違反森林法」之誤載,此有本院103年度易字第854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上開誤載不影響本院上開裁定之意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馨怡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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