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365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隆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詩婷 間本院108年度婚字第365號離婚等事件,兩造已於民國108年4月17日先行調解離婚,所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部分,經本院於109年9月11日作成第一審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上訴人不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0,088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70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陳苑文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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