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選任辯護人 趙偉程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687號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262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黃紹紘法官顧正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