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24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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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247號聲請人乙○○即 林茂夫 之.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99年度除字第22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股票│1│1000│├──┼────────────┼────────┼────┼───┼────┤│002│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股票│1│1000│├──┼────────────┼────────┼────┼───┼────┤│003│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股票│1│1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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