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2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2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23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99年度除字第2232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新光台灣富貴│D101A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基金││││├──┼─────────┼──────┼──────┼──┼───┤│002│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新光台灣富貴│D101A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基金││││├──┼─────────┼──────┼──────┼──┼───┤│003│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新光台灣富貴│D101A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基金││││├──┼─────────┼──────┼──────┼──┼───┤│004│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新光台灣富貴│D101A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基金││││├──┼─────────┼──────┼──────┼──┼───┤│005│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新光台灣富貴│D101A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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