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9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9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9314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聲請主文中「新臺幣0元整」為何項金額。
二、聲請狀。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佑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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