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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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81號聲請人 許玉惠 代理人 黃繼儂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秀玲張君業 間返還借款事件(104年度重訴字第136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六六號返還借款事件中華民國一○七年一月十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66號返還借款事件之當事人,因相對人張君業主張就證人 黃麗子 於民國107年1月17日證述應予補充,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證人黃麗子之證言攸關兩造攻防權益,其當日證述內容是否應予補充及其補充是否完整,有核對必要,為維原告法律上利益,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規定,聲請交付上開107年1月17日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66號返還借款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李婉菱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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