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474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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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小字第474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 告 林建邦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陸拾參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於民國95年10月10日向原告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
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規定申請協商(
帳號:00000000000000)使用,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