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小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小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8年度苗小字第5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劉耀宗 被告 邢富銘邢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058元,及其中新臺幣66,702元自民國94年9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係受讓訴外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之債權而為本件請求。本件原告之主張,有其提出之渣打銀行餘額代償申請書、補寄帳單1紙、約定條款、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
2月9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令、債權讓與證明書、公告報紙(見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661號卷第11至25頁)、完整之信用卡消費月結帳單(見本院卷第63至83頁)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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