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12號抗告人 豐拓晟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平 相對人 張立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本院所為106年度司票字第203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本票執票人,依上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性質上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另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2紙(下稱系爭本票),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系爭本票為證(見原審卷第4頁),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原裁定就系爭本票是否具備形式要件而為審查,認其已具備本票之法定記載事項,依票據法第123條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核無違誤。
三、抗告意旨雖謂:伊不認識相對人,系爭本票非伊簽署,兩造間無借貸關係,且相對人未提示系爭本票,又已超過3年時效期間云云。相對人則稱:抗告人持系爭本票向伊募股,聲稱十○○○區○○○段0347、0345、0332、0351、0431、0363等土地潛力無窮,並持募得款項購買前開土地等語。經查:
㈠系爭本票既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則相對人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時,自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相對人之聲請意旨敘明其已提示系爭本票但均未獲付款,其無庸舉證提示之事實,而抗告人雖抗辯相對人未提示系爭本票,然依首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相對人就此並未舉證以實其說,即非可取。
㈡又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
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揆諸首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核抗告人所指系爭本票非伊簽署、兩造間無借貸關係云云,關涉系爭本票是否偽造、變造及兩造間基礎原因關係之實體事項,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應由抗告人另提起確認訴訟以資解決,仍不影響本件本票裁定之准否。
㈢再者,本票發票人所提時效抗辯,亦屬實體法律關係存否之
抗辯,關於本票之票款請求權有無罹於時效而消滅之事項,因涉及請求權時效有無中斷、如何計算等事實而待調查認定,並非單由票面外觀之形式上記載即得判斷,以非訟事件程序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既無確定實體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此時效消滅之抗辯應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抗辯,應非裁定法院所得審酌之事項(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參照)。而非訟事件之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抗告人提出時效抗辯,相對人或有時效中斷事由而不及主張,有礙其實施防禦權,故抗告法院不得審酌其時效抗辯;系爭本票上必要記載事項如已具備,其付款期限並屆至者,則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當,抗告法院應裁定駁回抗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號、9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0號研討結果,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90號裁定參照)。從而,本件抗告意旨雖就系爭本票為時效抗辯,惟此種拒絕給付之抗辯權,屬於實體法律關係之抗辯,尚非法院於非訟程序中所得審酌,依首揭說明,應由抗告人另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㈣綜上所述,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羅立德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周芳安┌───────────────────────────────────────────┐│附表:107年度抗字第112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豐拓晟股份有│102年12月13日│120,000元│105年9月30日│105年9月30日│CH0000000│││限公司林正平││││││├──┼──────┼───────┼─────┼──────┼──────┼─────┤│002│豐拓晟股份有│102年12月13日│670,950元│105年9月30日│105年9月30日│CH0000000│││限公司林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