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87號原告 洪素芬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複代理人 黃偉欽 律師被告 洪維蓮 桃園市○○區○○街○○號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複代理人 廖威斯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八月六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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