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91號原告 郭特呈
楊千霈 被告 余宗樺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106年度訴字第7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蕭筠蓉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尤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