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6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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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673號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淑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2,0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