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小字第94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鳳小字第94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林宏樵
被   告  馬駿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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