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小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摩登家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進福
相 對 人  蔡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
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3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
士小字第688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全部勝訴,訴訟費用由被
告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
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
費),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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