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89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限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林佳毅 被告 鄭秋玉 即 陳政修 承受訴訟人
陳欣宜 即陳政修承受訴訟人
陳浚豪 即陳政修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6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