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19號上訴人即原告圓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建宏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昭武
曾昆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7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1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50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23,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