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 符家溱 被告 陳森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0年交簡字第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揚奇
法官黃英彥法官李怡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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