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2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簡附民字第211號原告 蔡豐鴻 被告 黃瑞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黃瑞泰被訴之109年度訴字第1449號(原案號:109年度簡字第3599號)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陳世旻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呂伊謦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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