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580號聲請人 古明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惠昌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享有此項聲請權者,以其支出訴訟費用得求償於他造或第三人之當事人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惠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鈞院108年度司移調字第87號調解事件調解成立,並約定訴訟費用各自負擔。為此,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惠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108年度司移調字第87號調解事件調解成立,並約定訴訟費用各自負擔,此有上開調解筆錄附卷可稽。是聲請人前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不得再向相對人求償,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依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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