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6號聲請人京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讌 如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江俐陵┌───────────────────────────────────────────────────┐│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7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勳風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82,628元│CD0000000│100年10月22日│││朱淑蓉│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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