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1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理人 嚴君儀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許竺筠┌──────────────────────────────────────────────────────────────────┐│本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1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號││││││││├─┼─────────┼─────────┼───────────┼───────────┼────────┼────────┼──┤│1│ 錢世偉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92年11月2日│94年11月20日│600,000元││││││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