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 張治明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卓怡芳┌───────────────────────────────────────────────────┐│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温德德式烘培餐館股│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20,446元│AD0000000│101年9月10日│││份有限公司│限公司蘭雅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