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5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5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按受刑人行為後,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受刑人如一覽表所示犯罪,其中一覽表編號1之犯罪時間在95年7月1日修正刑法施行前,一覽表編號2至4之犯罪時間則在95年7月1日修正刑法施行後,揆諸首揭說明,即應就定應執行刑所適用之法律為新舊法之比較。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而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上開新、舊法律之規定經比較結果,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受刑人,則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關於有期徒刑部分,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侵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5年2月│││徒刑4月│││├────────┼───────────┼───────────┼───────────┤│犯罪日期│95.05.25│96年7月中旬某日│96年9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緝字第1527號│96年度偵字第22236號│96年度偵字第2669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5870號│97年度訴字第4315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68號││實││││││審├──────┼───────────┼───────────┼───────────┤││判決日期│97.01.16│98.04.09│98.10.27│├─┼──────┼───────────┼───────────┼───────────┤││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5870號│98年度台上字第6533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6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2.14│98.11.05│98.11.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7年度執字第4036號(通│98年度執字第15004號(尚│98年度執字第15360號(編│││緝中)│未執行)│號3、4之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尚未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96.10.0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26699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68號││││實││││││審├──────┼───────────┼───────────┼───────────┤││判決日期│98.10.27│││├─┼──────┼───────────┼───────────┼───────────┤││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6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11.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臺中地檢││││備註│98年度執字第15360號(編│││││號3、4之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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