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重交附民上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56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被上訴人甲○○,因民國98年度交上易字第57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上訴人乙○○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審就被上訴人之刑事部分諭知無罪,惟經檢察官上訴後,經本院就甲○○所涉過失致人於死部分,量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就附帶民事訴訟上訴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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