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56號債務人甲○○○○○○
號5樓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並為補充陳述,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定有明文。又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亦同條例第46條第3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提出,如逾期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表:1.債務人及配偶張嘉達之金融、郵政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2.債務人及配偶張嘉達薪資單或轉帳證明、在職證明。
3.另補充陳述:
(1)成年子女 張玉秀 為何需債務人扶養?債務人與配偶張嘉達如何分擔扶養義務?
(2)原戶籍所在地「臺北市○○區○○○路○段○○巷○○號3樓」房屋為何人所有?何以債務人另行租賃房屋?
(3)成年子女 張伯聞 經濟狀況、有無履行對債務人之法定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