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簡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59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仕新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江長榮

張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26日以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予上訴人(於同年7月6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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