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59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仕新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江長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26日以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予上訴人(於同年7月6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