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貳年伍月拾叄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三日執行羈押,本院前並認前二款之情形仍然存在,裁定自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又本院再認前二款之情形仍然存在,復裁定自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嘉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