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苗簡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苗簡字第二五七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仟貳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壹佰伍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鄭永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