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小字第1638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第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
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
,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