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88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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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市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88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6月23日下午2時1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桂美
書記官 謝安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參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安青
法 官張桂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