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64號原告 林裕宸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債務人 李昆銘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1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均無遮掩、含他項權利部)。
二、依上開資料陳報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三、補正起訴狀全體被告之姓名、住址,及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份數。
四、陳報債務人李昆銘(身分證Z000000000)之就公同共有土地之應繼分比例?其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五、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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