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60號原告 游悰傑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鎮溶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萬6955元【每平方公尺980元×3176.49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6380/32750=155萬6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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